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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擅自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化妆品被罚!

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注册生产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


2023年2月22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22号1栋5楼50X的经营场所生产一批次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上产品名称为“蛋白LPP褪色粉”,批号FZAM0101,“国妆特字G20221256”。经查证,确认当事人生产的“蛋白LPP褪色粉”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该批次产品单价0.6元/袋,生产4000袋,销售4000袋,召回600袋,违法生产经营货值2400元,违法所得2040元。

 证实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调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领料单、入仓单、生产报表、送货单、召回通知、不合格品召回情况统计表、退款记录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检查过程照片证据11张。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2023年4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未经注册生产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能够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违法情节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所列的考量情形,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2、没收未经注册的“蛋白LPP褪色粉”600袋; 
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nd—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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